近日,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全程管理的通知》,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游泳池竣工验收、安全运营管理、游泳教育教学培训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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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进一步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 力争将游泳纳入中考体育考试自选项目


发布日期:2020-09-21 08:28     来源:南海网     作者:黄婷     编辑:余冰月

校内普及游泳教育按照不少于20个学时的标准开展

用于开展普及中小学游泳教育的校内外游泳池,必须同时具有《海南省游泳池检测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游泳教育培训工作。

在游泳教育教学培训上,《海南省中小学生游泳教育教学培训管理指导办法》明确,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地区中小学校自主开展游泳教育,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校内开展游泳教学工作。将游泳教育教学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创造条件力争将游泳纳入中考体育考试自选项目。

凡是参与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上岗资格方可参与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培训工作。校外现场实践教学必须配齐游泳指导员、救生员和医护人员,游泳指导员(含教练员)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20,每个教学点的救生员不少于2名、医护人员不少于1名。

选择校内普及中小学游泳教育方式的学校要按照总数不小于20个学时的标准对中小学生开展游泳教育(包括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并进行达标测试。考核内容包括:学生能够在没有辅助的情况下不间断游25米;安全游泳和防溺水知识(笔试)。考核结果须有学校、培训机构、学生或家长三方签名(盖章),考核合格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合格证书。中小学生参加游泳教育达标测试成绩记入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根据各校开展普及游泳教育情况给予资金奖补

此外,《海南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指出,游泳池建设和维护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公办学校的游泳池建设和维护,学生游泳培训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小学生游泳达标培训工作。游泳教育资金不得用于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各校开展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情况分别给予资金奖补支持,补助标准为:全池(50米)160万元/个、半池(25米)100万元/个,奖补个数不超过每个市县所辖乡镇个数的1.5倍;市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游泳池,全年开放使用200天以上的,按照每年全池20万元/个、半池1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补;市县开展学生游泳培训达标测试工作,按照每年达标小学生数量以及人均2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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